一、 刑诉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一个人吗?
刑诉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一个人,在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中,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同一人在不同阶段的不同称谓。 在刑事侦查至提起公诉前,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将都称其为犯罪嫌疑人;至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时起,即检察院向法院递交的起诉书上,开始将其称为被告人,在法院审理时也叫做被告人。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诉讼的一方为公诉人即检察院,另一方即犯罪嫌疑人,应当称为“被告人”,而不能称为“被告”。 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一方是原告,另一方叫做“被告”。 民事诉讼的行政中的原告、被告是平等主体关系专;而刑事诉讼中的公诉人与被告人之间不是属平等关系。所以,虽然一字之差,但本质不同,不能弄错。
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有哪些?
1、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申请回避的权利
对检察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6、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7、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8、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区别情况,对于相关事项的处理和认定,应当根据不同的司法审理阶段来区分认定,不同的司法机关根据其司法职能是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来进行合法的判决处理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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