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英文名: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英文缩写:TRIPS,中文简称《知识产权协定》或TRIPS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定,也是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最后文件之一。该协议有七个部分,共73条。其宗旨是减少对国际贸易的扭曲和阻碍,促进对知识产权的有效和充分保护,保证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和程序本身不成为合法贸易的障碍。
1993年12月15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通过。1994年4月15日,各国代表在马拉喀什签署该协定,并于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该协定对中国生效。2003年8月30日,世贸组织全体成员达成共识,在发生公共健康危机时,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可对专利药品实施强制许可,相关安排作为临时性措施实施。2005年12月6日,世界贸易组织通过了把实施专利药品强制许可制度文件以永久修正形式纳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决定,以帮助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解决公共健康问题。这是世贸组织首次对其核心协议进行修正。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基本原则有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最低保护标准原则、防止滥用权利原则。该协议是内容最广泛、保护最充分的知识产权多边协定,也是对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影响最大的全球性多边条约,与货物贸易协定、服务贸易协定共同构成世界贸易组织的三大支柱。
历史沿革
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之前,有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往往规定,成员国如果发生知识产权争端,可以诉诸海牙国际法庭(ICJ),但事实上,由于国际法院受理的多属政治争端,而且各国国内立法普遍不接受这种处理纠纷的方式,因此,多年来从无一起争端递交给国际法院解决。这就导致有些国家采用其他手段来解决知识产权争端,典型如美国的特别301条款,单方使用贸易制裁与威胁的方法,迫使其认为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国家改变相关立法或做法。在此背景下,知识产权问题作为新的议题于1986年被列入新一轮乌拉圭回合谈判的议程。1993年12月15日,该协定通过。1994年4月15日,各国代表在马拉喀什签署该协定,并于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2001年12 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该协定对中国生效。
2003年8月30日,世贸组织全体成员就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就发生公共健康危机时,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可对专利药品实行强制许可达成共识,作为临时性措施实施。世贸组织成员将各自立法机构批准该修正的最后期限设为2007年12月1日。根据该修正文件,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可以在国内因艾滋病、疟疾、肺结核和其他流行疾病而发生公共健康危机时,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国内实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生产、使用、销售或从其他实施强制许可制度的成员进口有关治疗上述疾病的专利药品。这不仅能大大降低相关专利药品的市场价格,而且有利于更迅速和有效地控制、缓解公共健康危机。根据协定的规定,WTO成立了知识产权理事会,负责协定的实施。2005年12月6日,世界贸易组织通过了把实施专利药品强制许可制度文件以永久修正形式纳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决定,以帮助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解决公共健康问题。这是世贸组织首次对其核心协议进行修正。
协议内容
第一条义务性质和范围
一、各成员应实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各成员可以,但并无义务,在其法律中实施比本协定要求更广泛的保护,只要此种保护不违反本协定的规定。各成员有权在其各自的法律制度和实践中确定实施本协定规定的适当方法。
二、就本协定而言,“知识产权”一词指作为第二部分第一节至第七节主题的所有类别的知识产权。
各成员应对其他成员的国民给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待遇。就有关的知识产权而言,其他成员的国民应理解为符合《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和《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规定的保护资格标准的自然人或法人,假设所有WTO成员均为这些公约的成员。任何利用《罗马公约》第五条第三款或第六条第二款中规定的可能性的成员,均应按这些条款中所预想的那样,向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作出通知。
第二条 知识产权公约
一、就本协定的第二部分、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而言,各成员应遵守《巴黎公约》(1967)第一条至第十二条和第十九条。
二、本协定第一部分至第四部分的任何规定不得背离各成员可能在《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和《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项下相互承担的现有义务。
第三条 国民待遇
一、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在遵守《巴黎公约》(1967)、《伯尔尼公约》(1971)、《罗马公约》或《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中各自规定的例外的前提下,每一成员给予其他成员的国民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就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而言,这一义务仅适用于本协定规定的权利。任何利用《伯尔尼公约》第六条或《罗马公约》第十六条第一款(二)项规定的可能性的成员,均应按这些条款中所预想的那样,向TRIPS理事会作出通知。
二、各成员可利用第一款下允许的在司法和行政程序方面的例外,包括在一成员管辖范围内指定送达地址或委派代理人,但是这些例外应为保证遵守与本协定规定发生不相抵触的法律和法规所必需,且这种做法的实施不会对贸易构成变相限制。
第四条 最惠国待遇
对于知识产权保护,一成员对任何其他国家国民给予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所有其他成员的国民。一成员给予的属下列情况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免除这一义务:
一、自一般性的、并非专门限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于司法协助或法律实施的国际协定所派生;
二、依照《伯尔尼公约》(1971)或《罗马公约》的规定所给予,此类规定允许所给予的待遇不属国民待遇性质而属在另一国中给予待遇的性质;
三、关于本协定项下未作规定的有关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以及广播组织的权利;
四、自《WTO协定》生效之前已生效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定所派生,只要此类协定向TRIPS理事会作出通知,并对其他成员的国民不构成任意的或不合理的歧视。
第五条 关于取得或维持保护的多边协定
第三条和第四条的义务不适用于在WIPO主持下订立的有关取得或维持知识产权的多边协定中规定的程序。
第六条 权利用尽
就本协定项下的争端解决而言,在遵守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前提下,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用于处理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问题。
第七条 目标
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应有助于促进技术革新及技术转让和传播,有助于技术知识的创造者和使用者的相互利益,并有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及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第八条 原则
一、在制定或修改其法律和法规时,各成员可采用对保护公共健康和营养,促进对其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至关重要部门的公共利益所必需的措施,只要此类措施与本协定的规定相一致。
二、只要与本协定的规定相一致,可能需要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知识产权权利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或采取不合理地限制贸易或对国际技术转让造成不利影响的做法。
以上为部分协议内容
主要宗旨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宗旨是减少对国际贸易的扭曲和阻碍,促进对知识产权的有效和充分保护,保证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和程序本身不成为合法贸易的障碍。
主要特点
第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是第一个涵盖了绝大多数知识产权类型的多边条约,既包括实体性规定,也包括程序性规定。这些规定构成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除了在个别问题上允许最不发达国家延缓施行之外,所有成员均不得有任何保留。因此,该协定全方位地提高了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准。
第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是第一个对知识产权执法标准及执法程序作出规范的条约,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以及保护知识产权的边境措施、临时措施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第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引入了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用于解决各成员之间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过去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对参加国在立法或执法上违反条约并无相应的制裁条款,TRIPS协定则将违反协定规定直接与单边及多边经济制裁挂钩。
基本原则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基本原则有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最低保护标准原则、防止滥用权利原则。
保护范围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所指的“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包括艺术表演者对其表演的权利、唱片制作者的权利和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商标、地理标志(如西湖龙井、宣威火腿、哈密瓜等)、工业品外观(如汽车、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公开信息(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商业秘密)。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在保护范围的规定上具有如下特点:
一、在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多边条约中完整使用“知识产权”这一概念。以往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无论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还是罗马公约,都只涉及知识产权中的某种单一的权利,比如工业产权(通常是指专利权和商标权等)、著作权、邻接权等。“知识产权”的概念首次规定在国际公约中,是1967年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但该公约仅涉及该国际组织的成立事宜,未规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知识产权协定》的“知识产权”比1967年《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增加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等,并删除了像“科学发现”这样的范畴。
二、第一次明确提出知识产权为私权,同时承认公共利益的优先原则。《知识产权协定》在序言中明确提出,“全体成员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private rights)”,这在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前所未有,意义特殊。但是应当注意的是,从该序言全部内容看,并非孤立地强调知识产权为私权,而是在强调知识产权所有人的私权的同时,也同样强调公共利益的优先原则,二者相互平衡。因此,应当全面、准确地理解《知识产权协定》,在《知识产权协定》中,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并加以充分、有效的保护,和承认并保护公共利益是并行不悖的。
三、“知识产权”概念的外延在实践中被扩大。《知识产权协定》的“知识产权”概念并未列举全部的种类,其范围以与贸易相关者为准。但是在实践中,《知识产权协定》的“知识产权”范围却在不断扩大。例如,在一起WTO争端解决案件中,上诉机构“驳回专家组报告关于商号并不包括在《知识产权协定》范围内的认定,并且认为WTO成员有义务根据《知识产权协定》为商号提供保护”。
价值影响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是内容最广泛、保护最充分的知识产权多边协定,也是对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影响最大的全球性多边条约,与货物贸易协定、服务贸易协定共同构成世界贸易组织的三大支柱。
实施与挑战
TRIPS协议第39条是保护商业秘密的最低标准协议,具体的保护规则与实施细节由各成员国自主决定。这导致各国在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制度上存在显著差异。此类制度差异导致同一行为在不同法域可能面临截然相反的法律认定,也为美国《商业秘密保护法案》(DTSA)等国内法的域外适用扩张提供了条件。美国通过司法实践不断扩张DTSA的域外效力,试图将其国内法塑造为全球商业秘密保护的范本。此举已超出国际社会对法律合理域外适用的普遍共识,对TRIPS协议框架下的国际知识产权治理体系构成挑战。
相关事件
2021年,韩国文化放送安尼普株式会社(MBC)就其广播电视节目被bilibili平台擅自传播,向中国法院提起版权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一审法院认定哔哩哔哩运营方构成侵权,MBC不服赔偿数额提起上诉。2026年3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生效判决,部分改判一审结果,认定平台构成帮助侵权,判令其承担更高额赔偿责任。法院认定,涉案节目传播规模大、周期长,平台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其算法推荐、频道设置等机制客观助推侵权内容扩散,不应认定为单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该案系中国依据《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外国著作权人给予平等保护的典型案例,对网络平台以用户上传为由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行为具有规制意义。MBC表示会以此为依据,进一步加强海外平台侵权维权工作。
参考资料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及其修改的有关法律问题.中国人大网.2026-03-23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26-03-23
世贸组织首次修正核心协议.新浪财经.2026-03-23
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议定书.文件.2026-03-23
美国《商业秘密保护法案》域外适用的扩张及中国应对.网易.2026-03-23
微博.新浪微博.2026-03-23